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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女童杀害幼婴未被立案 律师解读 俩女童相互激将杀害婴儿

点击次数:133 发布日期:2025-11-28

近日,广西百色市的黎先生反映,两名不满12岁的女孩杀害了他7个月大的婴儿,此事引起了广泛关注。

两名女童杀害幼婴未被立案 律师解读

黎先生表示,这两名施暴者都是留守儿童,家庭无可执行财产。他的妻子患有重度抑郁症,需要长期服药。为了照顾妻子,黎先生带她到广东打工,并将四岁多的儿子留在老家由祖母照顾。

两名女童杀害幼婴未被立案 律师解读 俩女童相互激将杀害婴儿

判决书显示,施暴方曾当庭辩解。其中一名女童的代理律师称,婴儿母亲将婴儿交给两个小孩,听见哭声未出门查看,其重大疏忽导致侵害结果发生,应承担90%责任;另一名女童的代理律师则辩称,她是受唆使施暴,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即便是赔偿责任也应低于10%。

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夫表示,现行法律对两名女童确实无法追究刑责。全世界范围内的法律都依照人类心智发展情况制定刑事责任追责年龄线,12岁年龄线已经没有再下调的空间。在此背景下讨论追究刑责意义不大,更重要的是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

黎先生今年28岁,在广东打工时认识了同样来自广西的梁某。梁某比他小4岁,因幼年生病导致双耳听力几乎丧失,日常需佩戴助听器。2021年,两人生了第一个儿子,之后梁某常年在黎先生老家生活,与老人一起带孩子。2024年元旦,他们的第二个儿子出生。

2024年7月21日下午,邻居家的两个女童小A(11岁)和小B(9岁)前来串门,将卧室里的7个月大婴儿抱出门外。17分钟后,她们将婴儿交还给梁某后离开现场。梁某发现孩子脸色发紫、喘不上气,进行了人工呼吸和按压心脏复苏,并打电话求救。一小时后,婴儿被送往西林县人民医院抢救,但最终死亡。当时,黎先生尚在广东打工,家族中的亲戚查看监控,发现两名女童有施暴行为,随即报警。

司法鉴定报告显示,婴儿右心房破裂、出血;脑出血,伴漏出性出血;胸腺、肺、肾上腺、肝、脾均有出血或淤血,符合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心脏破裂导致心脏压塞死亡。判决书显示,小A和小B曾在门外对婴儿进行过打巴掌、掐大腿、放在晒热的地面等行为,后将婴儿安抚抱哄后抱回屋内。几分钟后,两人再次将婴儿抱出房屋,在监控盲区暴力升级,并相互出言激将,让对方施暴。

由于两名女童不满12周岁,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西林县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该案审理期间,小A一方认为,婴儿的母亲梁某将小孩委托给小A和小B照顾,梁某听到小孩大哭却没有出门查看,她的重大疏忽大意导致侵害结果发生,应承担90%的责任,小A和小B共同承担10%的责任。小B一方辩称,小B是受唆使实施的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即便认定小B需要承担责任,婴儿的死亡原因主要在于小A的暴力踩踏及其家属的错误急救,小B的赔偿责任应低于10%。

法院驳斥了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两人与受害人家庭是同村邻居,平时经常到婴儿家玩耍,在农村,邻里之间的小孩抱一下其他家的孩子,是村民之间友好往来、互相信任的善良风俗。婴儿母亲并非委托她们照顾婴儿,两人把婴儿抱出门外故意摔打、踩踏致死,行为超乎常人认知,难以预料。且梁某双耳听力受限,即便听到哭声也难以想象是两人在施暴。因此,被告人对梁某重大疏忽大意导致侵害后果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梁某事后采取的急救措施,是紧急状态下母亲的本能,没有证据证明其急救措施与婴儿死亡有因果关系。

黎先生表示,他与两名女童的父辈很熟悉,其中小B的父亲与他同姓,是一个家族的远房兄弟。他对两个小孩不熟悉,父辈们平时都在外打工,但回老家时邻里关系都很好。“开庭的时候有一家出庭了,一家没出庭,法庭上主要是律师发表意见。律师说我爱人应该承担90%的责任,我很气愤。”黎先生说,法院最终判决两个家庭分别承担40余万元赔偿,但对方家庭名下没可执行的财产,目前大半年时间过去了还没拿到赔偿。

黎先生介绍,他的爱人事后被诊断为重度抑郁,需要天天吃药,不敢让她继续留在老家。“我把她带到广东了,她干不了活,我一个人在上班。4岁的大儿子留在老家,给老娘带,也成了留守儿童。”

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夫表示,在现行法律中,对该案中的两个小孩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她们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赔偿部分,则涉及法律执行问题,需要司法和民政救济力量介入。关于婴儿母亲应该担责的辩解,法院的驳斥是正确的。这种友好的邻里关系中,没有人会想到一个邻家小孩会这样施暴,这个母亲也不该有这么高的注意义务,她是没有责任的。

彭夫解释,“唆使”需要有特定对象,如果是某个具体网友进行了明确的、特定指向的言行引导,可以追究其唆使行为的责任。这两个小孩相互唆使,或者唆使者是未成年网友,追责的意义都不大。如果她们是浏览过一些极端对立思想的内容,没有受到具体某个人的引导,只能算受到不良思想、错误观点影响,算不上被唆使。

《刑法修正案》已经把故意杀人这种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2周岁,就是对以往的一些未成年人极端案件的回应。全世界范围的法律,都是根据人类心智发展为依据追究刑事责任,12岁的年龄线短期内没有再下调的空间。在此背景下,对类似案件讨论刑事责任的意义不大,不具有操作可能性,应该注意或者有可能解决的是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保护问题,以避免同类悲剧再次发生。

目前有极少的国外案例中,法院针对案件中未成年嫌疑人进行医学评估,评估其行为辨别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来判定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不能完全排除一种情况,就是有些个别的孩子早熟,他们的辨别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远超同龄人,达到成年人标准。但这种筛选方法涉及普遍的社会心理认知、社会文化以及技术水平、评估能力。